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05-13 17:40:41 1822阅读 发布地区: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9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细则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5月18日下午18:00前将意见的纸质及电子版反馈至省科技厅。

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及电话:杨伟辉,0871—63163187。

电子邮箱:whyangsky@163.com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5日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9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结合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立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着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围绕我省优势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推动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创新型云南建设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青年项目,以及各类联合专项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重大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对具有突出优势,有望引领学科和产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重点项目:支持已有较好基础的科技人员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综合交叉前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解决具有较强应用背景的基础科学问题。加强与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人才平台计划等的衔接,推动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三)面上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年度指南选题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的成长。

(四)杰出青年项目:支持我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领先行列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五)优秀青年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先进行列的优秀学术骨干,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六)青年项目:支持从未承担过省级科技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创新思维,培育创新后继人才。

(七)联合专项项目:旨在发挥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各联合专项的协议及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实际,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也是项目推荐部门,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作为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部门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其他责任主体职责按《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50万元/项;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为10万元/项;杰出青年项目,资助强度为50万元/项;优秀青年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青年项目,资助强度为5万元/项;重大专项根据项目内容和预算情况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确定。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发展需求、财政经费预算情况,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面上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择优推荐基础上的立项评审制。青年项目采取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核准后立项支持。

第八条 申报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一)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5. 在研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当年项目可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除外。

6.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同类项目2项及以上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7.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二)面上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3.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面上项目2项及以上的,或主持过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2项及以上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5.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三)杰出青年项目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承担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3.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5.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领域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6.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杰出青年项目。

7. 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

8.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申报。

9.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四)优秀青年项目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承担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3.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5.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较好的创新性成绩。

6.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优秀青年项目。

7. 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或云南省杰出青年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

8.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申报。

9.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五)青年项目

1. 项目申请人于近两年内首次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为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3. 具有博士学位。

4.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青年项目。

5. 已主持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能申报。

6.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进行网络申报。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技厅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报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纳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行为名单中的。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按学科领域分组,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评审的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省科技厅还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结果,以及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提交省科技厅。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合同书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外,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进行调整。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承担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交。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其他承担单位工作的,经所在承担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外单位的,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自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云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

对未按时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的,省科技厅责成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准予组织验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验收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报告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专家组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面上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承担单位采取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青年项目、各类联合专项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单位进行验收,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科技厅每年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情况。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科技档案归档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青年项目、各类联合专项项目的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监督处置,按《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失信行为处置,按《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