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20 08:00:00 575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云南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实施好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关部署要求,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推动服务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绿色化水平,提高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是坚持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项目应优先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发展地方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开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积累经验。二是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和关键薄弱环节。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三是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积极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四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财政补助重在培育服务市场,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能影响当地服务价格的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目标任务

各州(市)要重点指导各项目实施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文件和绩效指标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推进项目落实、开展绩效评价,提升当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各项目县要抢抓农时,按照“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项目有监管”的“六有”标准承担项目任务。要把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任务,着力探索合作式、菜单式、保姆式、保底+分红式等多种服务模式,形成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典型模式。

三、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要求

(一)补助方向。一是集中连片推进。各项目县要结合实际,在整村、整乡或者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引导小农户广泛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聚焦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重点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其中支持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服务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储备规划方案》中的申报比例。同时支持各项目县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三是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二)实施环节。一是支持农业生产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地方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对于地方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和区域,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二是鼓励多环节或全流程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耕、种、防、收等环节中的全部或部分托管服务予以扶持。只对单个环节或部分环节进行托管服务的,完成任务面积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

(二)补助标准。一是项目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二是按照中央相关政策要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服务价格不超过同期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三是防止政策垒大户,接受服务的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

(三)补助方式。一是坚持先服务后补助,即服务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项目县要结合实际在实施方案中制定明确具体的补助办法。二是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组织,也可以直接补农户,也可以两边都补,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三是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比例,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验收和补助。

(四)平台建设。各地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简称中国农服平台http://www.zgnf.net),做好项目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一是做好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各项目县要将实施区域、服务主体、服务面积、补助环节、补助金额等情况及时录入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加强信息化管理。二是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各州(市)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宣传培训,动员各类服务组织与小农户注册农服平台、发布供需信息,探索线上对接、线下服务的有效模式和路径。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准入条件,通过中国农服平台“组织名录”板块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按照“应录尽录、尽快录入、动态更新”的原则,建起县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运营管理规范、并且服务质量和价格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的服务主体纳入名录库,实行名录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同时,建立服务主体信用制度,跟踪服务主体服务质量,对服务面积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农民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退出服务主体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格。

四、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一是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在《项目规划储备方案》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了解小农户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意愿后,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上述项目实施要求的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州(市)进行审核修改。二是审核和批复实施方案。各州(市)要指导项目县制定和修改实施方案,对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后,于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服务对象等内容的,需经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备查。三是做好项目储备。各州(市)、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施条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自行探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储备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州(市)级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储备库。对工作推进有力、储备项目较好、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的县(市、区),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将给予优先考虑、稳定支持2-3年。

(二)确定服务主体。一是服务主体资格。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其他能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二是服务主体选择。项目县要深入了解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在进行综合评估各服务组织规模、能力、信誉、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开规范择优选择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县域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三是服务主体监督。项目县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项目服务主体名单、服务内容及举报电话,加强对服务主体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三)组织项目实施。一是签订服务合同。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合同文本。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单价、作业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规责任等,由各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和检查落实。二是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督促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三是服务质量监测。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实施中要做好服务质量监测,加强实地指导,畅通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调处化解纠纷。

(四)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各项目县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科学核查服务环节、服务面积和服务质量。验收合格后,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整改。

(五)及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项目县要及时收集整理纸质、实物、影像资料,做好项目台账管理备查。各州(市)要指导项目县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报送项目任务实施年度总结报告。

(六)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通过县级自查、州(市)复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县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等情况,按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其中,实施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留存等情况;绩效重点考核生产托管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等。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县,下年度不再安排项目实施;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县加大扶持力度。

五、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根据工作进度适时检查项目宣传发动、实施进展、实施成效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县及时整改。各项目县是项目实施落实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和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进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项目监控,强化工作指导,做好总结验收,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项目县要按照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涉嫌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脱贫项目县统筹整合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省级2021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最新要求执行,整合项目资金的项目县要按规定及时将涉农资金整合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的意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推介,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题培训,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进行培训。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模式,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山区、半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