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08-05 08:00:00 604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

           2.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

           3.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4.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5.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6.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

           7.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

           8.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5日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定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设任务,分解至县(市、区),督促县(市、区)认真编制规划,汇总形成州(市)规划项目清单。

(二)负责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建立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

(四)对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批复,并汇总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及时向县(市、区)下达批复。

(六)按照“谁审批、谁调整”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做好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将调整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设任务,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按照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从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三)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规 划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分为五年规划和五年动态项目库。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报告、年度计划、任务汇总表和规划布局图,其中,规划报告应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管护方案等内容。

(二)省级任务表要包括分县(市、区)规划任务汇总表和分县(市、区)投资估算表。

(三)县级规划任务表要包括年度任务和投资估算汇总表、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

(四)省级规划布局图应将规划任务明确到县(市、区)。

(五)县级规划布局图应当将规划任务明确到村(社区)。

第九条 县级五年动态项目库从五年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五年项目库清单汇总表。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参照第八条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农田建设规划应当要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优先在“两区”、“一县一业”项目实施区、种子基地等区域进行规划;将种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汇总形成全省五年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立项原则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申报、实施应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农民切实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认真搞好宣传工作,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把农田项目建设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坚持择优选项

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充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生产示范区(基地)。

(三)突出特色和重点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一县一业”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产业基地。

(四)坚持综合治理

注重规模开发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实行规模开发,集中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耕地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利用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规模开发、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规模,在每年12月底前,从本地五年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汇总表中择优选择项目,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深入基层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年度项目清单,按照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分为设计报告、设计图纸、项目概算(预算)、管护措施和协议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平衡分析,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预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图,管护方案和措施等。项目区规划图拐点座标应当达到上图入库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到项目区再次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连同项目管护措施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评审可采取自行组织或按照政府采购和单位内控制度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领域宜涵盖农业农村、林草、水利、造价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形成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应当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在政府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秘内容除外)。

第六章 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资金规模以及州(市)审批的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包括:县(市、区)上报实施计划的请示文件,计划备案材料情况说明,项目投资和任务汇总表、效益汇总表等。

第十九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州(市)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在1个月内进行批复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州(市)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下发单个项目的批复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州(市)实施细则,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州(市)实施细则应当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程序性规定,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贫困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应当遵循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聘。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现行州(市)、县的规定执行,但州(市)、县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要有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方可实施邀请招标。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具备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根据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的需要,勘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3.应当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区域已落实;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4.具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重要设备、材料、仪器的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2.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提出招标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评标方法、评委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写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九)发出中标公示;

(十)公示期满无投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进行合同谈判,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协助合同的签订,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有效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名称;

(四)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

(二)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时期;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三)提交虚假信用状况信息;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会引起误解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虚假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