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8-11-15 17:30:40 1171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云科规〔20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一)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云南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

(二)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以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为目标,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实行定额补助,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立开放课题,以及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监督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的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省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国内或云南省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云南省重大科研任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实力强,在云南省处于领先水平;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能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

 

(二)重点实验室须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有影响显著的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近3年内,承担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以上;

2. 近3年内,承担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等项目5项以上;

3. 近3年内,承担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5项以上;

4. 近3年内,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3部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被SCI/SSCI和EI收录5篇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累计SCI影响因子达30以上;

5. 近3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

6. 近3年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及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5项及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

7. 近3年内,获发明专利授权10项以上;

8. 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5项以上,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

9. 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外,其依托单位须是三级甲等医院;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外,其依托单位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30人以上。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集中,边界清晰;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具有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

 

(七)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八)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 不受理与云南省已有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基地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报送《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合同书,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给予运行补助,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每年补助经费50万元;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每年补助经费30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通过验收至第一次三年评估期间,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补助经费50万元;依托企业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补助经费30万元。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培育资格,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换届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同一类型的省级以上创新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9至13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创新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按照“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管理要求,省科技厅定期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评估,以评促建,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加快建设与发展。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运行和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并将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予以公示。评估结果分四类:“优”、“良”、“中”、“不合格”。

(一)评估结果为“优”、“良”的重点实验室,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3年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的科研运行支出。其中对评估为“优”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资助100万元,对评估为“良”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资助70万元。

(二)对评估结果为“中”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予以通报,不给予经费资助。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需在评估结果通报后的3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中”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按要求应参加评估而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专家或评估工作人员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的同时,可同时提交实验室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实验室通报批评或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评估工作中,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或评估专家存在有失公正或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可向省科技厅提出质疑或申诉,省科技厅将予以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省科技厅依情形将更换专业评估机构,取消该评估专家在专业评估机构专家信息库的专家资格,并通报该评估专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Yunn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第四十三条 2009年7月9日印发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号)、2014年8月6日印发的《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基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