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暂行管理办法
2018-11-15 17:19:56 1346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暂行管理办法》

云科社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云南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基地和示范作用,加强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省级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云南省内国家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主题对省级实验区建设管理进行分类指导,并建立竞争机制,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滚动发展,不断提升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规划和实地考评,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考核和验收;

  (四)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实验区宣传培训、交流合作、经验推广等;

  (六)组织开展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省科技厅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二)参与实验区考察、评审论证、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省级实验区的审查推荐工作,并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省级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办法。申报范围原则上为县(市、区)及其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区域,可由一个县(市、区)独立申报,也可由具有一定关联的县(市、区)联合申报。多个县(市、区)联合申报时应明确建设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 申报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重视,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组织完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实验区创建思路清楚、目标可行,实验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明显。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创建工作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四)近3年GDP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产业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近3年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0.8%以上且年均增幅达到4%以上;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位GDP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三废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数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三)《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四)《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实验区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初评:收到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二)规划:在初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实验区依据《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参考指标》制定《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规划》)。

(三)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现场考查与规划评审,形成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

(四)综合评审:现场考查通过的实验区,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由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五)认定:经综合评审通过后的实验区,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正式认定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要求目标分解到各部门,采取专人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实验区建设规划》中量化指标在建设周期结束时原则上应有10%的变化幅度。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审议通过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实验区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实验区建设规划》,跟踪项目示范工程的实施过程,协调项目示范工程管理、推进、总结、验收,并指导协调实验区对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区进行年度检查。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以前上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年度考核表和实验区工作情况报告,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开展工作满2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期检查申请。中期检查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检查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建设规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检查方式为审阅资料、实地考查、专家质询、会议评议等。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中期考核为优秀的省级实验区将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实验区建设项目;对实施不力,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并酌情收回有关经费。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区工作满3年,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意见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二)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三)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区建设规划》;

(二)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三)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并组织通过审核的实验区参加验收评审会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专家组采取实地考查、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

(二)验收专家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实施情况及考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三)验收专家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评审建议,提交省科技厅。科技厅根据专家组验收评审建议,组织召开实验区验收联席评审会,决定实验区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批复。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认定为验收不合格。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对2年内未通过验收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并酌情收回有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符合申报国家实验区的条件,可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区。

 

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级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省级实验区建设1年以上)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区,对主体特色鲜明、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区。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实验区的,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六章   激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实验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中期检查结果为“优”和“合格”的省级实验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国家和省级实验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咨询、统计监测、信息服务、工作总结以及自评估等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鼓励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实验区建设定位要求的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着力解决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实验区建设规划》中经济、社会、科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五大领域重点任务中的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每个实验区3年建设周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项目选择原则为:

(一)突出产业导向。重点扶持规划中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

(二)突出科技支撑。针对可持续发展中重点产业的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支撑项目。

(三)突出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协同创新,集成国家、省、州(市)、县等各方资源共同支持的项目。

(四)突出实效考核。支持能以项目实施快速集聚创新资源,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集成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三十条 实验区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区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评审、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评审、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驻省科技厅监察室全程监督实验区评审认定程序,受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