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08-11 16:44:37 348阅读 发布地区: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7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杨晓琼,0871-63136739

电子邮箱:114994090@qq.com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811室,650051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鼓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规范国家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项目本省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资金来源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第三条(职能职责)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及业务管理,包括配套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套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配套对象范围)本办法所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落地云南省且国家有配套(自筹)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包括落地云南的国家项目子课题或任务。

第五条(配套对象条件)省级财政配套支持的国家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配套支持的承担单位(国家项目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下同)依法在云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配套方式

第六条(配套方式)对国家项目进行分类支持、合理配套。

(一)国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地方财政按国家要求的配套额度或比例给予配套。

(二)国家对承担单位有自筹经费要求,但没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级财政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0%,或不高于地方财政配套总额(自筹总额)的50%给予配套。以两者中较低金额为准。

(三)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等平台类项目及国家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

(四)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

(五)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配套。

(六)鼓励所在州(市)财政对国家项目(课题、任务)进行配套支持,力争地方财政配套满足国家要求。

第七条 (延续项目)在完成国家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对研发任务有持续性攻关和成果转化需求的,省科技厅按照立项程序优先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时,由项目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当期国拨经费到账3个月内,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国家立项(绩效评估结果)文件、已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国拨经费到账凭证、配套资金支出预算等。地方配套资金申请全流程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第九条(查重审核)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查重工作。通过初审查重的,由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决策公示、纳入预算)省科技厅按照决策程序拟同意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提出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纳入预算。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立项和验收管理)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原则上,以承担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合同)书;以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审计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情况管理)承担单位在发生国家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应配合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在收到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国家项目处理情况,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中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涉及国家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与国家安排财政资金原则上同比例调整。国家项目终止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国家项目撤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退回全部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拨款方式)根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拨付安排,以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年度预算情况,项目配套资金按照国拨经费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及管理)承担单位应对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相应项目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科目编制及调剂、预算执行考核、结余资金留用、监督管理等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省科技厅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自评、绩效运行监控等。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承担单位应将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等结果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保留对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权限,必要时可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具体配套项目的立项时间自2023年月日起),有效期5年。